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7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世華熱處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13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告世華熱處理有限公司住所,應更正為設高雄縣岡山鎮○○○○路16之5 號1 樓;另事實及理由欄第十行中關於「94,689」記載,應更正為「949,68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