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黃宏欽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晉欣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15號上 訴 人 晉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515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47,2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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