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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甯馨

  • 當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靜瑤即富銘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13號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黃靜瑤即富銘企業社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4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甯 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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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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