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5號
- 原告
- 大升報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游淑惠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采庭(原名黃雅敏)、丙○○○、連穎報關有限公
司、黃瑞宸(原名黃慧敏)、大元報關有限公司、甲○○間損害
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為新臺幣壹
仟柒佰壹拾玖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陸萬參仟參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萬玖仟零壹
拾貳元,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肆仟參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