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李佳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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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2,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