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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黃宏欽王雅苑郭宜芳

  • 當事人
    李佳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7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佳益 即天佑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2,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郭宜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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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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