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黃宏欽、王雅苑、郭宜芳
- 當事人李佳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7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佳益 即天佑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12,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郭宜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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