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林玉心、柯盛益、林勇如
- 法定代理人戊○○○、己○○
- 原告丁○○○
- 被告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石繼志律師 邱超偉律師 被 告 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被 告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林勇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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