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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玉心柯盛益林勇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被告
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律師
被告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柯盛益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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