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66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石繼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超偉律師
- 被告
- 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王世宗律師
- 被告
-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甲○○
乙○○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