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九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九號
- 聲請人
- 琦媄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七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七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洪 育 祺
│1│鋒茂科技股份有限│高雄區中小企業│000000000│捌萬伍仟參佰壹拾│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HA0一七三九七│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 │ │公司洪豐郁 │銀行鳳山分行 │一五七九八 │參元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