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73號

聲請人
統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3 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37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阮淑春 │高雄縣鳥松│038590 │15,000元 │94年3月31日 │AA0000000 │ ││ │ │鄉農會信用│ │ │ │ │ ││ │ │部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