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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鄭詠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威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27日以94年度催字第798 號裁定
    對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4年6 月
    7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94年5 月27日以94年度催
    字第798 號裁定,准予對持有該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
    聲請人於94年6 月7 日刊登報紙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
    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報證明1 紙在卷可稽,堪
    可認定。又所定6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12月7 日期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同堪
    認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瑩
┌──────────────────────────────────────────────────┐
│附表:                                        94年度催字第79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中鋼保全股份│高雄銀行前│  01055-6   │    355,425元   │ 94年1月26日  │ AC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金分行    │            │                │              │            │      │
├──┼──────┼─────┼──────┼────────┼───────┼──────┼───┤
│002 │中鋼保全股份│高雄銀行前│  01055-6   │    254,888元   │ 94年1月26日  │ AC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金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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