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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柯彩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51號

聲請人
良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中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94年度除字第1451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00│中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 │1 │1000 │ ││1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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