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51號
- 聲請人
- 良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中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94年度除字第1451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00│中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 │1 │1000 │ ││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