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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
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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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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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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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豐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小│000000000│肆萬貳仟捌佰陸拾│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0000000  │    │
│  │                │港分行        │三八              │參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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