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六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
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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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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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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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豐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小│000000000│肆萬貳仟捌佰陸拾│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0000000 │ │
│ │ │港分行 │三八 │參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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