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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請人
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喪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0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27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發票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台幣)│        │            │
├──┼────┼─────┼────┼────┼────┼──────┤
│1  │第崴實業│中國國際商│00000000│35,703元│93年4月 │KS0000000   │
│    │股份有限│業銀行岡山│8       │        │28日    │            │
│    │公司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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