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27號
- 聲請人
- 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喪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0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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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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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發票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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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崴實業│中國國際商│00000000│35,703元│93年4月 │KS0000000 │
│ │股份有限│業銀行岡山│8 │ │28日 │ │
│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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