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68號
- 聲請人
- 上美普威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喪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7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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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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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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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標緻電子科技有│華南商業銀│16003 │31,005元│93年8月 │NC954387│
│ │限公司吳錦益 │行博愛分行│7675 │ │7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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