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31號
- 聲請人
- 淞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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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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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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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駿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3667-1 │177,960元 │93年7月26日 │AQ0000000 │ │
│ │柯進慶 │銀九如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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