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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請人
建順耐熱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玉雲
訴訟代理人
郭慧恩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聲請人於民國93年9 月間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珮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號│          │          │        │(新台幣)│        │        │
├─┼─────┼─────┼────┼────┼────┼────┤
│1│玉雷股份有│玉山銀行鳳│00000000│25200元 │92年11月│ES007252│
│  │限公司    │山分行    │07966   │        │8日     │7       │
│  │黃建霖    │          │        │        │        │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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