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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27號

聲請人
大祥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94年5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謝 雨 真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1 │育華興業股份│彰化銀行高│00000000 │214,988元 │93年10月16日 │CK0000000 │ ││ │有限公司 │雄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 育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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