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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68號

聲請人
順億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5 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2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6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1   │順億傢俱有限│高新商業銀│786-9       │21,280元        │92年12月31日  │KS0000000   │      │
│    │公司甲○○○│行右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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