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59號
- 聲請人
- 紘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1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参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3 張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代昌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75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晉欣營造有限│台灣土地銀│01299-0 │27,355元 │93年10月30日 │DE0000000 │ ││ │公司 │行鳳北分行│ │ │ │ │ │├──┼──────┼─────┼──────┼────────┼───────┼──────┼───┤│002 │春木水電工程│合作金庫銀│01298-1 │141,750元 │93年10月31日 │PA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前金分行│ │ │ │ │ │├──┼──────┼─────┼──────┼────────┼───────┼──────┼───┤│003 │春木水電工程│合作金庫銀│01298-1 │40,144元 │93年11月30日 │PA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前金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