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50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6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中華都會信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華都會信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因不慎於民國93年10月8日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1 │中華都會信息數位 │90ND00000000 │ 1 │1000│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同 上 │90ND00000000 │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