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陳家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