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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李昭彥黃呈熹蘇雅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家淳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關於「民事第二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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