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家淳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關於「民事第二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