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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甯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31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律師
被告
曾美鈴即詠順企業行
被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告
宏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凃啟夫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 月8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甯 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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