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31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施吉安律師
- 被告
- 曾美鈴即詠順企業行
- 被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建榮律師
- 被告
- 宏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益律師
凃啟夫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 月8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甯 馨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31號
凃啟夫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 月8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甯 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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