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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5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訴人
高彬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高彬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

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0,92

5 元,應繳裁判費為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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