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高彬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高彬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
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0,92
5 元,應繳裁判費為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