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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71號

給付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李昭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71號

原告
甲○○○○○ ○○
原告
越南國籍
原告
外僑居留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
被告
統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丙○○

      丁○○

           號

上開共同訴

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系爭中空成型機在一個小時內,如以半自動生產方式,可以生產約幾個塑膠汽油桶成品;如以所謂之全自動生產方式,可以生產約幾個塑膠汽油桶成品。

二、被告公司之員工每日分幾班操作系爭中空成型機?每班幾小時?各自何時起至何時止?每班在上班期間內,員工可以休息多少時間?各於每班之何時休息?原告受僱操作系爭中空成型機期間,每日上幾個班?每班依被告公司規定,應完成幾個塑膠汽油桶成品?原告是否均達成被告公司之規定?有無因為未達成公司規定,致受處罰?如有!處罰為何?原告如果在一班的上班期間內,提早完成被告公司規定數量,可否提早下班或提早休息?或是繼續生產規定外之汽油桶成品,並獲取額外之報酬?原告工作期間,是否曾有提早完成規定數量之情形?如有!其發生頻率如何?

三、被告乙○○、丙○○及丁○○於被告公司負責之職務各為何?並請提出記載職務相關文件?上開三人是否均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雇主?有關被告公司僱用員工之安全衛生講習及訓練,係由何人負責規畫及執行?依據為何?

四、請兩造查報上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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