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72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甲○○
- 關係人
- 承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家妤
上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莊淑媛會計師(設高雄市前鎮區○○○路九十一號二十一樓之一)為相對人承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渠等為相對人之股東,出資額各為11,801,305元以及12,225,150元,相對人資本總額為150,000,000 元,已持股超過全部股數百分之三,且已繼續持股超過一年,而相對人歷年來,均未依法召開股東會報告公司營業情形及財產狀況,亦未依法於營業年度終了後,依公司法及章程規定提出應造具之表冊於股東會由股東承認,聲請人屢次發函要求相對人提出詳細財務帳冊資料皆未獲理會,故影響公司及股東權益,自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爰聲請選派莊淑媛會計師為檢查人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暨章程及青海聯合法律事務所函為證。
二、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於公司法第110 條第3 項於有限公司情形準用之。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等語,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名簿為證,而據承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上所載,公司資本總額為150,000,000 元,本件聲請人二人均為公司之股東,其中乙○○出資額為11,801,305元,甲○○之出資額為12,225,150元,業已達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八,自堪認為實在,而相對人歷年來均未召開股東會報告公司營業情形及財產狀況,亦未依法造具表冊供股東會查核,本院曾依職權函知相對人表示意見之結果,僅公司法定代理人候家妤陳報需等實際負責人侯明讚回國才能處理,目前無法表示同意與不同意,有94年6 月2 日之陳報狀一份在卷可稽,然對未召開股東會及造具表冊供股東會查核一點未予爭執,且就侯明讚回何時回國處理亦隻字未提,本院斟酌其已函知公司法定代理人賦予表示意見之機會,茲不待公司再行表示意見即予以裁酌。另本院函詢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符合擔任公司法檢查人資格之會計師後,該會推薦莊淑媛會計師(其通訊地址為:高雄市前鎮區○○○路九十一號二十一樓之一)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以及莊淑媛會計師係私立中原大學會計系畢業,執行會計師職務13年,現為執業會計師等情,有高雄市會計師公會94年6 月17日高會字第940115號函附資料在卷可參,是以堪認莊淑媛會計師之學、經歷、專長均足適任本件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為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爰選任其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2 項、第85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