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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國字第2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國字第20號

原告
祐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陳英柑
被告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區巡防局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4年9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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