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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建字第一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李昭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建字第一0號

原告
晉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蘋果星球時尚運動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余幼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法 官 李昭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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