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益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
94年度建字第103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50,71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9,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