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財團法人私立舍抄樓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蘇榮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俊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慶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丞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和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前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