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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方錦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7號

原告
千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如惠律師
被告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4年8 月30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調解室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方錦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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