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6號原 告 柯虹朱即尚益工程行 被 告 儷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 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於94年2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