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抗字第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24號
- 抗告人
- 兆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學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94年9 月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20272 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著有判例。
二、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1 紙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係兩造工程合約之保留款,而該工程因細故致兩造發生履約爭議,於權益未釐清前,相對人聲請系爭本票強制執行,尚有不妥等語,並提出承包工程合夥協議書、存證信函為證。惟本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至本票債務存否之爭執,則非本件所得審究,是抗告人抗辯其與相對人間尚有履約爭執,相對人無請求系爭本票之權利等情,顯係就本票債務存在與否之實體上權利有所爭執,依上開判例意旨,本件尚無審查之權限,應由抗告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