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鄭月霞、伍逸康、蘇雅慧
- 原告李曜嘉即宏竹企業社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4號原 告 李曜嘉即宏竹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立文即文星電視材料行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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