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4號原 告 金瑛發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郭正鵬律師 被 告 福記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舉發第000000000號專利案 審查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因發明專利權涉訟,被告抗辯系爭「水淋式殺菌釜之殺菌方法」發明專利因涉及先前技術而不應取得專利權,其業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提起舉發案,現仍在審理中乙節,此有舉發理由書、智財局(94)智專一(二)15032 字第09420650520 號函等件附卷可稽,是本院認該舉發案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舉發案審查確定,本件訴訟即無由判斷,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依專利法第第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