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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8號

專利權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朱玲瑤劉惠娟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8號

原告
勤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己○○
被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被告
風雅頌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兼被告
法定代理 戊○○
被告
展銓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曾靖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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