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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8號

專利權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朱玲瑤劉惠娟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8號

上訴人
展銓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智字第8 號專

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37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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