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91號上 訴 人 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都會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瑜容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陳億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