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 參加人
- 及仁健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參加人就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228 號上訴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巫宗源即邱綜合醫院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參
加訴訟輔助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1 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參加人就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228 號上訴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巫宗源即邱綜合醫院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參
加訴訟輔助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1 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