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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李昭彥黃呈熹蘇雅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參加人
及仁健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參加人就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228 號上訴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巫宗源即邱綜合醫院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參

加訴訟輔助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1 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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