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恆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全盛工程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裕榮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顏宏斌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盛工程有限公司、裕榮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於原審聲請參加訴訟(即主參加訴
訟之參加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420,000 元,應繳裁判費4,520 元,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