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89號
- 聲請人
- 明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和
- 相對人
- 珍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曉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明采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明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