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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8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鄭詠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089號

聲請人
明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和
相對人
珍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明采國際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明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詠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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