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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66號

變更擔保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66號

聲請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亨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相對人
美商瑟蘭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Celanese International Cor號CoOr法定代理人 陳宗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擔保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十四號判決主文第四項所命供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新臺幣捌億玖仟陸佰柒拾玖萬柒仟玖佰壹拾肆元,得提存同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判決主文第四項,所命供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新臺幣896,797,914 元,提存同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本院認為此可轉讓定期存單與本院前開判決命聲請人供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相當,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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