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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99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99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三公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甲○○

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86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僅有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444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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