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一號
- 聲請人
- 金沙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松彬
- 相對人
- 浮樂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明
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償債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查證明確,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