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468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維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94年度執全字第508 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對於聲請人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94年度執全字第508 號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然相對人迄今尚未起訴確定權利,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損害賠償債權,因而就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執全字第508 號假扣押卷,核閱無誤,並查明相對人迄今未就本案請求對聲請人起訴等情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方錦源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