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652號
- 聲請人
- 歐克遊樂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璋
- 相對人
- 傑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莊明華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返還代墊款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