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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鄭月霞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宏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 被告
    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697號債 務 人 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宏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之工程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94年度裁全字第5999號)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月霞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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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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