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841號債 務 人 陳清獅即松發企業行 債 權 人 豐晟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等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94年度裁全字第5842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茲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月霞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