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8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841號
- 債務人
- 陳清獅即松發企業行
- 債權人
- 豐晟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等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94年度裁全字第5842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茲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