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9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983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鐘
- 訴訟代理人
- 郭雅慧
- 相對人
- 高雄濾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上 丙○○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
- 甲○○
戊○○
乙○○
丁○○
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八三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七年度債票還本券,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編號:HH○○一一一八號,附付息券四至七次),准予變換提存總額新台幣玖拾陸萬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款事件,經鈞院以90年度全字第2401號裁定,准聲請人以新台幣(下同)960,000元或同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聲請人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已提供面額總計1,000,000 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87年度債票還本券,面額100,000 元1 張(編號HH001118號),並以90年度存字第1831號提存在案。現因前開債票已到期,爰聲請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0年度存字第1831號提存書、90年度全字第2401號裁定影本各1 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查證屬實,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