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一五號

取回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洪碩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一五號

聲請人
堅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聖儀
相對人
玴邁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友倫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存字第三七六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營字第一號民事判決為免假行,曾提供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伍仟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七六二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存字第三七六二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凃光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