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七七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七七號

聲請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理人
庚○○
相對人
協盛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
相對人
丁○○

        甲○○

        乙○○

        丙○○

        己○○

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柒萬壹仟叁佰陸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計算書: │├────────┬────────────┬───────────────┤│ 項 目  │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肆拾柒萬壹仟叁佰陸拾元 │ │├────────┼────────────┴───────────────┤│ 總 計 │肆拾柒萬壹仟叁佰陸拾元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 官 秦慧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